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注: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以到海关总署网站查阅,网址具体如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9-04/08/article_2025121221031858839.html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七)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样表见附件2;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Ⅰ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说明过境路线(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样表见附件3;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七、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单位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向拉萨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拉萨海关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拉萨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海关总署审核的,拉萨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海关总署或拉萨海关向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受理机构:拉萨海关。
十二、决定机构:海关总署或拉萨海关。
十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四、申请接收: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拨打“12360”热线。
十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index.html)
十七、咨询途径:0891-123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0891-123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拉萨海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72号);周一至周五9:30-13:00,15:30-18: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拉萨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
附件1.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docx;.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