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服务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四、实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进出口贸易统计相关报表。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符合设定依据中列明的政策文件所述,无附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简称《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填写准确、完整 |
2 | 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提出申请时提供) | 电子扫描件 | 1 | 电子 | 真实、有效 |
3 | 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提供) | 电子扫描件 | 1 | 电子 | 真实、有效 |
十三、办理流程:社会公众下载《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发送至海关统计服务提供部门的邮箱。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表》内容全部为必填项目,需要用中文填写。所申请提供的统计项目范围为: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二)《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上述范围的;
(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对于不予提供统计服务的情形,海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十七、预约办理:否
十八、网上支付:否
十九、物流快递:否
二十、办理地点:
(一)社会公众自助查询网址: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二)提供统计服务的联系邮箱:
lshgtjfw@customs.gov.cn
二十一、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24小时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3:00;15:30-18:00。
二十二、咨询电话:
拉萨海关统计服务联系电话0891—6283058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向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办事指南(20260317).docx
附件: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doc(提供空白表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