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关认可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检验结果。检验能力是指该机构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备完成《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汽车产品》(SN/T16884)规定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工作能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选择具备机动车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海关不指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海关经调查核实,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工作质量问题或有违公正独立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进口机动车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弄虚作假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