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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企业管理类别上调的若干问题
2010-01-14
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属于海关依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提是企业依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标准、程序作出管理类别适用、调整的决定。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的条件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即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2.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办法》第七条内容: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2.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
第八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2. C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
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C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
第九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D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
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管理类别上调的工作时限和决定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决定。海关制发《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或《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以上法律文书,均由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管理类别上调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具备如下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或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
2.管理类别的上调必须按照D、C、B、A、AA的顺序逐级上调,不能越级上调。
3.申请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4.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5.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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