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统计咨询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统计咨询工作
3. 职责权限:
开展统计咨询,指导关区统计咨询工作的开展
4. 工作程序:
4.1 统计咨询流程图
4.2 接收总署反馈数据
4.3 反馈数据入库
4.4向关区发布反馈数据
4.5进入相应程序生成固定咨询数据
4.6制作统计月刊、固定表格分发咨询数据
4.7 填制相应的审批表
对于零星咨询的非海关用户则需介绍信经办公室审批
对于内部用户则需填制统计数据内部需求联系单
对是否符合提供数据要求进行审核
4.8 根据相关申请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数据需求进行处理并保存相关的文件
5. 相关文件:
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署统发[2004]2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署财[2001]7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财[2000]83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关于地方政府部门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