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货物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适用于暂时进口的货物包括:

(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报人填制的进口货物《保证函》(一式三份)申请;

2、进口货物清单

3、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4、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办理程序:

1)申报人首先应向海关提出进口货物《保证函》(一式三份)申请;

2)现场海关对申报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3)审批完成后,申报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进行预录入报关。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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