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企业的注册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企业的注册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0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07月01日起施行,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监管区必须设立隔离设施(标准见附件),海关监管货物与非监管货物不得混堆混放;

3、设立卡口设施,所有监管货物必须由卡口进出,卡口具备海关关员值守的条件和必要设施;

4、对进出监管区的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与主管海关联网并按规范进行数据交换,以便海关随时了解物流情况;

5、在监管区内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6、有条件的企业,必要时要安装电子地磅。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关于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3、有关仓库的位置、场地、储存设施及安全条件等平面图及资料;

4、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帐册管理制度等);

5、申请建立保税仓储专用监管仓库的还应交验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6、海关认为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实地考察。

材料初审完毕后,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3、海关审批

海关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4、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审批未获通过,海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72号拉萨海关205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891-6283131

附件:

监管场所隔离设施标准

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与所报长度相符。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不大于0.05米。

1)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3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2)金属网高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3)网眼见方不大于0.06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1)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2)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园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3)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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