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获准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获准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进出境安家物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颁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

2、《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9日海关总署令9号发布,自198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后符合要求,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海关审核后不符合要求,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72号拉萨海关205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891-6283131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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