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DateTime:2007-07-13


海关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1、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

关税条例、《征税管理办法》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2、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

第三章 减免滞报金的审批

第七条 进口货物属于本规范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进口货物每票报关单证计算,滞报金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人民币以下的由直属海关审批;滞报金减免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滞报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办理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军品等特殊货物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后视情审批。如滞报属于非收货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免征滞报金,如滞报属于收货人自身责任造成的,按应征滞报金金额的百分之五征收滞报金。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免征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内的滞报金。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起止时间,免征起止时间期间内的滞报金。

对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办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因海关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批复而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海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并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第九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直属海关通关部门及总署监管司,按照部门审核、处(司)长复核、会签有关部门、主管关长(署长)核批的程序逐项办理。

第十条 报送审批减免滞报金请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二)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三)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四)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五)附件: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例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属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海关总署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或批复。

第十二条 现场海关接到减免滞报金批复文件后,应在2日内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现场海关关员应根据有关批复文件,通过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现场税费打印系统,办理滞报金减免操作。操作完成后,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业务文档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属于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要求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由直属海关或现场海关核准后予以处理,具体审批操作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3、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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