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审批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0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07月01日起施行,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的货物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

2、申请人必须具有支付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能力;

3、货物存放地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易腐烂变质和对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5、下列货物不得在监管区外存放:许可证管理货物、可能污染环境或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货物、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和海关认为不宜在监管区外存放的货物。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2、代理人须提供货物所有人授权书

3、货物运输提(运)单复印件

4、外贸合同及发票副本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批

海关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3、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决定书。审批未获通过,海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附件:

《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View:
I want to remark
Relative Document: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