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进出境自用物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日颁布,198771日起施行,20007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31121日海关总署令116号发布,自20048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非居民长期旅客: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二、常驻人员: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机动车辆时,除交验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后符合要求,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海关审核后不符合要求,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其他说明: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先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结后,由海关向常驻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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