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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0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07月01日起施行,2000年07月0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0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注册的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必须密封牢固,形成永久性的密封体,无隐蔽空间,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具有施封条件;
2、车厢除后门外,最多只能加开一扇侧门(须具有施封条件);
3、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发开启;
4、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要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改装车体只限加装卸货尾板、加开侧门;
6、维修车体的,维修后不得改变车辆原状。如颜色、结构等。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运输企业填写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45°,4×3寸;
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车辆检验。
材料初审完毕后,海关对车辆进行检验。
3、海关审批。
海关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和车辆检验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4、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批准证书。
审批未获通过,海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72号拉萨海关205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891-6283131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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