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DateTime: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请求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活动

设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

申请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的正式书面申请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海关直接退运货物申请表》及情况说明。

3、直接退运申请相关的证明文件,英文证明应翻译成相应的中文。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办理程序:

1、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其中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现场海关通过初审、复审后,转报审单中心;

3、审单中心转报主管关长审批;

4、主管关长审批完成后,现场海关对《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签章、编号.

5、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证书。

6、申请人凭《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办理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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